隴南市限制礦產品原料外運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隴南市制定了限制礦產品原料外運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隴南市限制礦產品原料外運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規劃管理,延長我市礦產加工產業鏈條,實現我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職能部門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中“正確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并重、開源與節流并舉,注重提高資源利用水平;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的規定,有權對本市境內的礦產品原料調運進行調控和管理。
第三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對礦產資源開發規模、地區布局、結構調整、保護與合理利用等進行統籌規劃,引導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符合市場需求的礦產資源,提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調控措施。
第四條在我市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礦山企業應當遵循《隴南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礦產品原料是指采礦企業生產出的原礦和選礦企業生產出的精礦。
第六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實施和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工作,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礦產品原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稅務、公安、財政、經委、中小企業、環保、勞動、安監、運管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該項工作。
第七條未經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準,禁止本市境內的采、選企業將礦產品原料外運出售,這些礦產品原料均應在本市境內的加工企業進行深加工。個別過剩礦產品種經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準外運的除外。
第八條礦產品采選企業與市境外其它企業簽訂相關供需合同或協議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
第九條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本市境內“采、選、冶、加”等企業的原料價格,由供需雙方參照同期市場價格核定。
第十條市、縣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可采取派員進駐企業實施監督,并在主要運輸通道實施道路檢查等方式,強化對礦產品原料外運的限制。
第十一條相關企業若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有權取消該企業享受的工商、稅務、土地、環保、城建政策優惠等招商引資條件,直至該企業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時為止。
第十二條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聽勸阻的,可視其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扣押礦產品或暫扣、吊銷經營證照的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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