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寶坻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農村宅基地管理,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推進城鎮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村民宅基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第三條對具備一定條件的.村莊,加快推進整體拆遷改造。鼓勵農村人口向城鎮集中,優化城鄉用地結構。
第四條寶坻新城、京津新城、四個示范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內不再審批宅基地。上述范圍內農民在原宅基地上拆舊建新的,在短期內無村莊拆遷計劃的前提下,可以審批。
第五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原則上不再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六條農村新批宅基地嚴格實行一戶一宅,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只限本村村民使用。村民不得將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或變相購買宅基地。農村村民也不得到其他村莊購買住宅和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審批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做到申請戶公開、申請條件公開、審批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成年需要宅基地的,在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前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請。其中男到女家落戶的,須提供雙方家庭主要成員簽字的協議。多子女家庭的,應提供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或者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證明。屬于在校學生的,暫緩申請。
(二)經批準回鄉落戶定居的退伍軍人無宅基地的。
(三)農業戶籍未變、畢業兩年之后仍在本區企業就業或自主創業的中高等院校畢業生需要宅基地的。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搬遷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第十條現有宅基地能夠滿足分戶、建房需要,或者將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贈與他人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第十一條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在本村張榜公布,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村委會報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
第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轄區內村民宅基地申請的初審工作,將其中符合條件的同時報送區審批局和區國土資源分局;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區審批局和區國土資源分局對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上報的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規定之日內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
第十四條各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負責村民房屋建設過程的監督。房屋建成后,根據國土部門規定的要件和村民委托,向區國土資源分局申請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五條村民申請使用原有宅基地拆舊建新的,經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審核后,報區審批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監督村民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第三章 宅基地退出及流轉獎勵政策
第十六條鼓勵農民向城鎮集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選擇在兩個新城和新城之外的其他城鎮購買商品房(樓房)或還遷房的,享受政府補貼:
(一)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再審批宅基地的區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已經實施村莊整體拆遷改造的`除外)。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自愿放棄申請宅基地的。
(三)村民或者城鎮非農業戶籍人員將占有的富余宅基地連同地上物退還村集體的。
上述情況,購買商品房和還遷房的,每戶補貼購房款8萬元,補貼資金由區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鼓勵農村宅基地依法流轉,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獲得政府獎勵:
(一)城鎮非農業戶籍人員在原籍擁有宅基地和房屋,自愿將閑置宅基地及房屋流轉給本村內符合申請條件的缺房戶,或直接退還給村集體的。
(二)村民自愿將富余的宅基地及房屋流轉給本村內符合申請條件的缺房戶,或直接退還給村集體的。
(三)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通過購買本村閑置宅基地及房屋解決住房需求的。
上述情況,村民之間流轉房屋和宅基地的,由各街鎮負責獎勵,獎勵標準各街鎮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將宅基地連同地上物退還村集體、又沒有在城鎮購買商品房的,每所宅基地由區政府獎勵4萬元。
第十八條鼓勵村莊成片老舊房屋改造,整合村內閑置土地。凡集中改造達到10戶以上的,按照每戶1萬元的標準,區政府資助村委會進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符合申請補貼、獎勵條件的家庭,向村委會提出申請,在本村公示七天無異議后,持戶籍身份證明、村委會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宅基地及房屋流轉協議等證明文件,報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街鎮審核無誤,并與申請人簽訂相關協議后,發放補貼和獎勵款。需要區財政安排的資金,由街鎮申請、代領后,發放給申請人。
第四章 加強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以街鎮為主體,各部門依照法定職責齊抓共管。
第二十一條嚴格執行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對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批準的,由各街鎮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杜絕未批先建、破壞耕地以及不按審批要求進行建設的行為,及時制止私搭亂建。
第二十三條各街鎮及所轄村莊規劃范圍內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由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負責查處。占用農田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查處。
各單位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不屬于本部門查處權限的',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嚴格執行政府補貼與獎勵標準及申請、批準和發放程序,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和獎勵的,依法追索補貼和獎勵款并追究法律責任。公職人員參與弄虛作假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實施,原辦法(寶坻政發〔2014〕3號)停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至2020年8月31日止。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法律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根據相關規定再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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