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1月1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公布,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汕頭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規范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本市同行業經濟組織、經濟實體和個人自愿組成,依法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協會、商會等經濟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 行業協會以規范本行業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維護本行業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為會員提供服務,提高產業競爭力,促進同行業的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行業協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會員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授權的組織是本市相關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行業協會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年審前的初審,并對行業協會涉及的產業發展、行業規范等事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是本市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市行業協會設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并對行業協會實施年審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將應屬于行業管理的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承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并保障其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第二章 行業協會的設立
第七條 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家現行行業或者產品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功能設立。
同一行業或者產品,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只設立一個行業協會,不得重復設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業協會。
對同業企業較集中、具有構成區域經濟特色的行業或者產品,可以以區、縣區域內企業為主體發起組建市級行業協會,經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后,承擔全市性行業協會的職能。
第八條 發起籌備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發起人,發起人為在本市取得營業執照、連續經營2年以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籌備成立的行業協會應具有行業代表性。
第九條 成立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人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總數不得少于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條 申請設立行業協會必須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登記兩個程序。
申請籌備成立行業協會的,發起人應當先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并按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業務主管單位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提出書面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籌備的,由發起人持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批準文件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材料,依法向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籌備,經批準并完成籌備工作后,向業務主管單位和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成立登記。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應當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協會章程。行業協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行業協會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會員資格及其權利與義務;組織管理制度、組織機構的產生程序;負責人的條件及其產生、罷免辦法與職權范圍;會費交納辦法、資產管理和使用制度;章程的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和終止資產的處理;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并承擔下列具體職能:
(一)收集、統計、分析以及發布行業信息和預警信息;
(二)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政府的委托,參與或負責行業資質、市場準入資格的審查等工作;
(三)開展技術、職業培訓與咨詢、信息交流;
(四)組織舉辦展銷會、展覽會;
(五)參與本行業新產品的鑒定,組織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六)組織調查研究,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七)組織行業受損害的調查取證和傾銷、反傾銷案件的起訴和應訴工作;
(八)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與地方或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九)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的公平競爭;
(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市場整頓、質量檢查、創優評優等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企業文化活動,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十二)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規定、授權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員及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同一行業內的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與本行業關系密切的其他經濟組織、科研機構和公民,承認本行業協會章程并繳納會費,經協會理事會批準可以成為該行業協會會員。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行業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有行業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服務;
(三)參與行業協會管理;
(四)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五)有監督權;
(六)有退會的自由;
(七)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執行行業協會的決議;
(三)完成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行業協會反映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五)維護本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
(六)按期交納會費;
(七)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會員數量在100名以上的行業協會,可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人數在30人以上的行業協會,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行使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從事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事項所獲得的資助;
(三)信息咨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行業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補貼;
(三)其他為會員利益及履行行業協會職能所需的開支。
行業協會的合法收入應當用于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職能和業務范圍內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有自己獨立的財務和銀行帳戶,并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經費收支情況,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行業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章 變更、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以及修改章程等事項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包括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原因解散的。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期間,行業協會不得開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完結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可用于發展本行業相關的事業或捐贈社會福利事業。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清算完結后,應持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的文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批準成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并可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行業協會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行業協會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和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行業協會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行業協會繼續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在年度檢查、財務審計和清算工作時,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協同業務主管單位對該行業協會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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